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6年河北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章

日期:2026-03-20 作者: 来源:招生网 阅读:28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在河北省高职教育单招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6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12758

第五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一)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公办

(三)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四)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大学城校区:重庆高新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荣昌校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488号

第七条 学校简介: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民政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文明校园、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始建于1984年,原为民政部直属的重庆民政学校,2001年3月升格为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2006年3月更名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校现有大学城和荣昌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约1800亩,设有10个二级学院,在校生约1500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研究决定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实施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第四章  报考对象及专业计划

第十条 报考对象:已通过2026年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计划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6年河北省普通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高职单招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投档成绩总分(含优惠分)相同时,优先比较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若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专业基础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予以录取。

2.正式投档录取完成后,如有剩余招生计划,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计划缺额,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采用相同录取规则。

3.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我校各专业录取对男女生比例无要求。

5.我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我校在招生网(https://zs.cqc.edu.cn)进行公示。

第六章  入学、收费及资助

第十四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26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文化考试及录取。

第十五条 经我校2026年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录取的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六条 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跨考试大类转学、转专业,不得转入只招收普通高考录取学生的招生专业,其他待遇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并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就读校区安排

大一年级在荣昌校区就读,后续年级回大学城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

咨询电话:023-65626666

招生网址:https://zs.cqc.edu.cn

招生邮箱:cqczs@cqc.edu.cn

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招生简章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