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四川省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一)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二)国标代码:12758
(三)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一)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
(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
大学城校区:重庆高新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荣昌校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488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跨省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跨省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跨省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我校引入韩国优质教育资源和高水平师资,与韩国又石大学共建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中韩智能工程学院”(许可证编号:GOV50KRA03DNR20241405N),开设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微电子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新能源汽车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旨在培养熟练掌握专业技术,拥有扎实的实践技能,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实行“3+0”合作办学模式,学生毕业可获得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和韩国又石大学的学习证明及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毕业生可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其中,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可从事程序设计、软件测试、软件技术支持、Web前端开发、网络管理、网页设计、信息安全维护等工作;微电子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可从事芯片版图设计,集成电路生产、封装、测试以及芯片推广与技术应用、厂区监管维护等工作;新能源汽车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可从事整车制造、汽车装配与调试、汽车维修与保养、汽车零部件生产与检测等工作。上述专业招生代码为:5754,学费均为18000元/年(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
注意: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被录取后,中途不得转专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因考生自愿放弃录取或其他原因退档产生的专业空缺计划,我校不再递补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无影响履行相关专业职责的残疾或功能障碍。同时,报考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的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于2025年4月11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查询本人投档情况,已投档录取到我校的考生,可申请自愿放弃录取资格。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应于2025年4月13日12:00前将《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申请书》(附考生身份证照)发送至学校招生邮箱cqczs@cqc.edu.cn,逾期不再办理,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视为确认录取。
正式录取的考生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被我校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重要声明: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
第二十条 学生就读校区安排
大一年级在荣昌校区就读,后续年级回大学城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重庆高新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邮政编码:401331
招生咨询电话:023-65626666
电子邮件:cqczs@cqc.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